5月8日,陕西省环保厅公示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项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电站锅炉、燃气轮机组,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生物质锅炉。
在国家标准体系中,《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适用于65t/h以下的各种锅炉,对于65t/h以上的锅炉是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的这项锅炉标准,相当于是综合了两项国家标准的升级。
《意见稿》显示,电站锅炉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关中地区的工业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限值分别为:10、35、50毫克/立方米);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SO2、NOx限值执行20、30、150毫克/立方米。
全文如下:
前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是全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当国家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或者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均按照更严的标准执行。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指标以及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电站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电站锅炉执行本标准燃煤电站锅炉排放限值。
本标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执行燃煤锅炉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执行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锅炉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油气两用锅炉以及混合燃料锅炉按燃料种类执行较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900.48-2008电工名词术语锅炉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电站锅炉
生产的蒸汽(水蒸气)主要用于发电的锅炉。
3.3工业锅炉
指生产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的锅炉。
3.4新建和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5生物质成型燃料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6生物质燃气
以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禽畜粪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质体的物质为原料,在高温下,生物质体热解或者气化分解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
3.7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关中地区
指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3.9陕北、陕南地区
陕北地区:指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陕南地区:指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电站锅炉
(1)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关中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锅炉颗粒物及气体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5468的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对于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1)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基准氧含量按照表7的规定执行。
5.2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8。